首页 嘉言论坛 博闻讲坛 比较牛工作室 云鹤沙龙 赵国君的BLOG
 
 
首页>>知识界、律师界联合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欢迎签名支持!
 
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值此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正式批准《公约》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
     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我们认为:全国大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之责,理当对先行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启动对劳教制度的违宪审查,并非单纯的法律技术问题,它关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两极选择,更体现的是官贵民轻或民贵官轻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兴,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然而法治兴,则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就是捍卫国家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之权,此举有望进一步缓解官民矛盾,促进民生福祉。
     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
为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敬请研究、答复为盼。
 
                                      2007年11月29日
联署签名:
 
茅于轼(经济学家)、贺卫方(教授)、胡星斗(教授)、郭世佑(教授)、张鸣(教授)、夏业良(教授)、俞梅荪(法学家)、孙国栋(编辑)、、赵国君(学者)、范亚峰(学者)、王俊秀(学者)、笑蜀(学者)、姚立法(民间政治活动家)、韩三洲(学者)、黄卉(学者)、张星水(律师)、韩一村(律师)、谭雷(律师)、杨子云(记者)、李方平(律师)、李和平(律师)、贾承霖(律师)、斯伟江(律师)、万延海(民间公益人士)、李咏(法学者)、马福祥(律师)、汪席春(律师)、郝劲松(民间公益人士)、丘建东(民间公益人士)、涂金灿(学者)、李苏滨(律师)、杜鹏(律师)、吕进(律师)、程海(律师)、魏汝久(律师)、杨大民(律师)、章立辉(律师)、张建国(律师)、王利平(教授、律师)、林小建(律师)、黎雄兵(律师)、李敦勇(律师)、罗居剑(工程师 )、 唐吉田(律师)、翁广清(律师)、李奇(学生)、庄道鹤(学者)、 杨梦(学生)、刘通(学生)、罗文全(学生)、邓永娇(学生)、张耀杰(学者)、姚博(自由撰稿人)、熊伟(民间公益人士)、温海波(律师)、杨方(学生)、赵华(资深媒体从业人员)、江接海(学生)胡德安(学生)苗文龙(博士)、刘莉(大学教师)、田坤(律师)、邵建(学者)、仲大军(学者、经济学家)魏勇强(律师)、李小清(医生)、 鲁永锋(公司职员) 、谭国荣(注册会计师)、李健(人权工作者)、章立凡(学者)、张燕生(律师)、潘晴(人权工作者)、陈维健(报纸总编)、草虾(独立作家)、杜冬劲(公民)、孙炳银(教师)、朱励韬(公民)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国务院法制办:
    值此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正式批准《公约》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
     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我们认为:国务院既然曾经批转过这个试行办法,也应当对此办法是否违法负有监督责任,理当对这一违法违宪办法的废除尽些责任。因为它关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两极选择,更体现的是官贵民轻或民贵官轻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兴,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然而法治兴,则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就是捍卫国家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之权,此举有望进一步缓解官民矛盾,促进民生福祉。
     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
为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敬请国务院积极配合此次公民违宪审查呼吁行动为盼。
                                      2007年11月29日
联署签名:
茅于轼(经济学家)、贺卫方(教授)、胡星斗(教授)、郭世佑(教授)、张鸣(教授)、夏业良(教授)、俞梅荪(法学家)、孙国栋(编辑)、赵国君(学者)、范亚峰(学者)、王俊秀(学者)、笑蜀(学者)、姚立法(民间政治活动家)、韩三洲(学者)、黄卉(学者)、张星水(律师)、韩一村(律师)、谭雷(律师)、杨子云(记者)、李方平(律师)、李和平(律师)、贾承霖(律师)、斯伟江(律师)、万延海(民间公益人士)、李咏(法学者)、马福祥(律师)、汪席春(律师)、郝劲松(民间公益人士)、丘建东(民间公益人士)、涂金灿(学者)、李苏滨(律师)、杜鹏(律师)、吕进(律师)、程海(律师)、魏汝久(律师)、杨大民(律师)、章立辉(律师)、张建国(律师)、王利平(教授、律师)、林小建(律师)、黎雄兵(律师)、李敦勇(律师)、罗居剑(工程师 ) 、唐吉田(律师)、翁广清(律师)李奇(学生)、庄道鹤(学者)、 杨梦(学生)、刘通(学生)、罗文全(学生)、邓永娇(学生)、张耀杰(学者)、姚博(自由撰稿人)、熊伟(民间公益人士)、温海波(律师)、杨方(学生)、赵华(资深媒体从业人员)、江接海(学生)胡德安(学生)苗文龙(博士)、刘莉(大学教师)、田坤(律师)、 邵建(学者)、仲大军(学者、经济学家)魏勇强(律师)、李小清(医生)、 鲁永锋(公司职员) 、谭国荣(注册会计师)、李健(人权工作者)、章立凡(学者)、张燕生(律师)、潘晴(人权工作者)、陈维健(报纸总编)、草虾(独立作家)、杜冬劲(公民)、孙炳银(教师)、朱励韬(公民)
   
    本签名行动截止时为12月3日24:00前,本建议书将分别发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
 
 

本站公告

欢迎参加

语言的珍珠

——蓬蒿剧场诗歌朗诵沙龙

第一场

月亮出来了

——木心作品诵读会

 

朗诵:梁国庆、梁丹丹

特约嘉宾:陈丹青

特约主持:赵国君

时间:2009年10月24日、25日(本周六、周日)下午2点半

地点:蓬蒿剧场(南锣鼓巷,中央戏剧学院东)

策划:张子一

制作:梁丹丹、李末涵

出品:王翔

沙龙分朗诵、观众朗读、陈丹青等专家评论三部分

欢迎参与,最低消费20元

青年思想者沙龙 第三期开讲
 
                                 政治文明与公民责任
              
 
主讲嘉宾
 
许志永
 
 
   许志永,河南民权县人,法学博士,社会活动家,维权律师,北京市海淀区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北京邮电大学教师。
   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等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递交建议书,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启动违宪审查,是为中国司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三博士上书”事件。一个月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除。
   他于2003年11月当选海淀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成为北京市第一位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当选的区人大代表。2007年他再度竞选。
 许志永推进了我国的法制改革,作为独立候选人他也通过当选人大代表也证实了中国法治的实质性进步。
   主持人:凌沧州
   时  间:2009年5月10日(星期日)下午3点
   地  点:万圣书园 (海淀区成府路蓝旗营)
 
哎,此正是:
政治魔怪舞翩跹
民主于今仍笑谈
阴谋诡计成高论
大内秘闻饭桌边
我辈新民政治始
阳光美德有新篇
 
  沙龙为免费开放式讲座,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与!
 
《律师文摘》
 
征订启事
 
     《律师文摘》是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主要读者的大型文摘类读物,由江平、梁定邦、张思之、邓正来、贺卫方担任学术顾问。文摘以“提升律师人生境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为宗旨,以“促进中国律师业的成熟与进步,推动中国民主与法制化进程”为己任,秉承“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编辑理念,博采众家之长,荟萃中外经典,竭诚营造中国律师的精神家园和权威论坛,选文突出思想性、国际性、前瞻性,是广大律师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的优秀教材,也是社会各界了解律师业的一个窗口。《律师文摘》创办七年来,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影响日益扩大,受到广泛赞誉。
    《律师文摘》定价25元,全年100元。2009年已开始征订。另外,编辑部还有少量2002-2008年已出版的各辑刊物,2002、2003年每年四辑,每辑约28万字,定价25元;2004年四辑每辑约19万字,定价16元;2005~2007年每年六辑,每辑约20万字,定价16元;2008年两辑约25万字,定价25元。以及2002年、2006年、2007年合订本,定价100元。欢迎广大律师及各界人士订阅,同时希望您将慧眼选中的佳作惠赐本刊。 订阅时请将书款(免收邮寄费)通过邮局直接汇至编辑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号高德写字楼419室《律师文摘》编辑部
     邮编:100088
    电话/传真:010-82090758
    电子邮箱/QQ/MSN:lvshiwenzhai@126.com
    网址:www.lvshiwenzhai.com
    特此敬告,并欢迎大家前来做客。
 
青年思想者沙龙 第二期开讲
 
                                 诸法万事空
              
———从术到道的升华历程
 
 
主讲嘉宾
 
张星水
 
      
 
   张星水。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1994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至今,经常为弱势群体代理维权官司,曾被《法制日报》评选为“2003年度中国律师界十大新闻人物”之一,被《亚洲周刊》评选为2005年度法治风云人物之一。
 作为职业法律人,他一直以自身的法律实践在司法领域宣示法律是正义之理和公平之秤,执著地通过代理诉讼活动来理性地推进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赋予了律师这个职业以更多的社会责任良知和公共利益关怀。
  他关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关注历史文化与思想重建,反对江湖暴力文化传统,极力倡导中庸仁道的自由主义,并通过身体力行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文明的进步。
主持人:凌沧州
时  间:2009年4月12日(星期日)下午3点
地  点:万圣书园 (海淀区成府路蓝旗营)
 
 沙龙免费开放式讲座,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与!
青年思想者沙龙 第一期
 
“每一个字都可疑”
 
——凌沧洲作品研讨会
 
主讲嘉宾
 
凌沧洲
 
   凌沧洲,原名骆爽,1967年出生,1986年毕业于复旦大学作家,资深媒体从业者,著名网络活动人士,“2008年度百位华人公共知识分子”之一。
   历任《中国青年》杂志社会版主编、《大学生》杂志社副总编辑、《北京娱乐信报》社副总编辑。曾任北京市第一届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出版著作多种,其中包括畅销书《罗马与长安》与力作《征服者帝国——中西文明的不同命运与选择》。
    时间:2009年1月18日下午2点
    地点:万圣书园(成府路蓝旗营)
    主办:中国律师观察网(www.ccwlawyer.com
 
    免费开放式讲座,欢迎各界朋友光临参与!
 
博闻讲坛第十九讲开讲,欢迎参与!
 
文化是一条河流
 
主讲人:吴祚来 
 
    吴祚来,安徽怀宁人,史学学士,艺术学硕士,青年学者,被人称之为“学术直尺”。
    中国艺术研究院学者,文艺理论与批评杂志社社长,时评方面文风犀利,博客写作快刀如风,理论研究独辟蹊径,学术观念不师古人,独立特行 ,因其不惧权势、不媚流俗的锐利勇气,时人以博客世界里的“钉子户”誉之。
    时间:2008年11月8日(周六)下午15:00——17:30
    地点:万圣书园二楼醒客(Thinker)咖啡厅
博闻讲坛第十八讲开讲,欢迎参与!
 
乡关何处?
 
——中国大陆独立记录片
 
主讲人:郝建
 
 
     郝建,1954年生,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学士,中国电影艺术研究中心暨北京电影学院研究生部硕士,现任教于北京电影学院,教授。有专著:《影视类型学》,论文、评论多篇行世,其中:《〈辛德勒的名单〉出人意料的镜语》、《义和团病的呻吟》、《WTO并非中国电影的天生杀手》、《美学的暴力与暴力美学》、《英雄遮住了人的脸》
     时间:2008年7月6日(周日)下午14:30——18:00
     地点:万圣书园二楼醒客(Thinker)咖啡厅
 
 
 
 
 

嘉言论坛第二十二期马上召开,欢迎参与!

  像律师那样去战斗!

——纪念丹诺律师逝世七十周年

 

丹诺律师(1857——1938)

  嘉宾:

  贺卫方 北京大学教授

  贺海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田文昌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所

  钱列阳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所

  许兰亭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炜衡律师所

  李肖霖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炜衡律师所

  张燕生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大禹律师所

    张星水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京鼎律师所

  张青松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尚权律师所

  丁锡奎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莫少平律师所

  王  宇 著名刑辩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所

  孙国栋 《律师文摘》主编

  主持人:赵国君 中国律师观察

  时间:6月18日(周三)下午三点

  地点:万圣书园(成府路蓝旗营,清华大学东门西三百米路北)

  论坛是公益的、公开的,欢迎各界人士自由参与!

博闻讲坛第十七讲开讲,欢迎参与!
 
"铁血狂花"骑兵军
 
——1920年的苏波之战
 
主讲人:蓝英年
 
 
    蓝英年,1933年生,浙江省吴江市人。著名翻译家,俄罗斯文学研究者,北京师范大学教授。195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俄语系。曾在北京俄语学院、山东大学外语系执教。1989年赴苏联讲学两年。1993年离休。译著有《滨河街公寓》(与人合译)、《果戈理是怎样写作的》、《阿列霞》、《库普林中短篇小说选》、《亚玛街》、《回忆果戈理》、《日瓦戈医生》(与人合译)以及中短篇小说数十篇。随笔集有《青山遮不住》、《寻墓者说》、《冷月葬诗魂》、《被现实撞碎的生命之舟》和《历史的喘息》等。
    时间:2008年5月24日(周六)下午14:30——18:00
    地点:万圣书园二楼醒客(Thinker)咖啡厅
    主办:中国律师观察网(www.ccwlawyer.com)
 
 
 
 
嘉言论坛第二十一期:
 
那使人“伤心”的是什么?
 
——透视上海东方医院的人道灾难
 
嘉宾:
 
茅于轼 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
 
邱仁宗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
 
卓小勤《中国卫生法制》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夏业良 北京大学
 
竹立家 国家行政学院
 
王  岳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
 
成晓霞 中国政法大学
 
赵  华 中央电视台
 
张燕生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霄林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杜  萌《法制日报》资深记者、本案调查报道者
 
主持人:赵国君 中国律师观察网
 
时间:2008年5月18日下午2点半——6点
 
主办:中国律师观察网(www.ccwlawyer.com

法律名家

  关注民生:540万外地户口北京常住居民的切身利益   梁治平   邓正来
  季卫东   张思之   丹诺
  沈家本   伍庭芳   吴经熊
  卡多佐   霍姆斯   贺卫方
  江平

律师来信

  王利平:为何公民权利屡被...
  王 工:评山西昔阳安坪乡...
  丘建东:厦门中院,你错了
  王利平:普及法治常识
  王 工:唯律师证一年一...
  王利平:自由在抗争中点滴...
  丘建东:厦门基金案二审出...
  吴情树:台湾“入联”为什...
  王利平:聂树斌案拷问整个...
  杨大民:建议季羡林老先生...
 

中国律师观察网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2501号
E-mail:zhgj828@yahoo.com.cn oneeye828@sina.com.cn
您是本站第位访问者 网站制作:数字蜘蛛